商标法绝对无效理由是指商标注册所依据的商标法规定的不可充分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因此商标注册权利不符合法定条件。一般而言,商标法绝对无效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欺骗性:商标具有误导性,容易引起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影响市场秩序。
2. 描述性:商标直接描述了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质量、用途等,缺乏独创性和区分性。
3. 通用性:商标由一般用语、常用词语、技术术语组成,缺乏独特性,难以用以识别来源。
4.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商标具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善良风俗的内容,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宗旨。
5. 缺乏区分性:商标过于简单、单一,难以区别其他已注册商标,造成混淆。
当商标注册申请依据上述情形之一而被认定为绝对无效时,商标局将拒绝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复审申请或诉讼申请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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