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某些特定类型的作品因缺乏独创性或属于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保护和侵权限制。以下是核心分类及法律依据:

| 内容类型 | 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相关法律依据 | 说明 |
|---|---|---|---|
| 1. 事实性数据(如历史事实、统计数据)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五条 | 纯事实信息不构成独创性表达,例如“太阳系有八大行星”。 |
| 2. 通用概念与公式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五条 | 数学公式、科学定理、通用技术方案属于公共知识领域。 |
| 3. 政府文件与法律条文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文、法律、法规等属于职务作品范畴。 |
| 4. 时事新闻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五条 | 单纯事实消息或短时事报道不构成作品,但具有独创性的新闻评论受保护。 |
| 5. 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 作品版权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例如1930年代出版的文学作品。 |
| 6. 未公开的创意构思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二条 | 仅具备创意构思但未形成具体表达形式的内容。 |
| 7. 模糊的美术作品(如未具象化的图案) | 不受保护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缺乏独创性和可识别性的抽象图形或文字排列。 |
延伸说明: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独创性表达”,而非内容本身。例如,虽然小说情节可能受保护,但相同情节的剧本或游戏设定若未体现独特表达方式,则可能不构成作品。
注意事项: 1. 数据库的编排方式可能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但单纯的数据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约束。 2. 影视作品中的场景设置、背景音乐若不符合独创性标准,可能被认定为不受保护的部分。 3. 判断时需结合具体案例,例如“乔丹logo”因具有独创性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受保护,而“篮球运动”本身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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