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受保护期限一般为10年。在中国,按照《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是自专利申请日起10年,该期限不可延长。从申请日算起,专利权人在这10年内对其实用新型专利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欧洲专利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受保护期也是10年,但在美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期限为15年。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期限虽然相对较短,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通常较短,申请费用也较低。因此,对于一些创新性不够突出、技术或设计改进较小的发明,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是一种更经济、轻松的方式来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受保护期满之后,专利权将自动终止,其他人即可自由使用该技术或设计。因此,在专利权即将到期时,专利权人应重新评估其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以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来延长对创新成果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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