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下主要权利:
1. 发表权:作者决定是否公开发表其作品的权利。这包括首次公开发表作品的权利,以及后续再次发表的决定权。
2. 署名权: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这是作者的精神权利,体现了作品与作者的联系。
3. 修改权: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的权利。这保护了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
4. 复制权: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复制其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的核心经济权利,涵盖了印刷复制、录音录像、数字复制等各种形式。
5. 发行权: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这使作者能够控制作品的传播。
6. 出租权: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有偿出租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和以电子方式表达的作品的权利。
7. 展览权: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展览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8. 表演权:作品的表演权属于作者,包括公开表演、播放、放映等。
9. 放映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属于作者。
10. 广播权: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广播、有线传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12. 汇编权: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被汇编进入汇编作品,以及汇编的方式等。
以上权利构成了作者的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行使专有权利的法律保障。作者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些权利确保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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