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以下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1.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文件,以及它们的官方翻译版本。这些文件属于公共信息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2. 单纯事实信息,如日历、时间表、电话号码簿等。这些仅仅是客观事实的记录,缺乏创造性,不能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民间故事、谚语、俗语等。这些作品源于民间,不能确定特定的作者,属于公众共有领域。
4. 新闻事实本身。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其表述方式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总之,这些作品因其性质决定了它们不应受著作权保护,以保护公众的知识和信息获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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