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预售合同产生的权利通常属于一般债权。预售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金钱或行为给付之债,其法律性质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1. 债权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需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这些请求权属于金钱之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债权”的定义,即特定主体之间的相对权。
2. 优先性差异
一般债权通常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区别于担保物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若开发商破产,购房者解除合同后主张的返还款项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清偿,除非符合消费者购房优先权条件(如已付50%以上房款且用于居住)。
3. 与物权的关系
合同解除前,购房者仅享有债权性权利(请求交付房屋),解除后仍不直接取得物权。若房屋已备案或预告登记,解除合同可能涉及注销登记,但该权利本身仍是债权请求权。
4. 违约责任与债权转化
若因违约导致解除,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也属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均以债权方式实现。
5. 执行程序中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解除预售合同后的债权需通过诉讼确认,进入执行阶段后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若开发商资产不足,购房者可能面临清偿顺位劣势。
6. 例外情形
若房屋已交付但未过户,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购房者可能排除强制执行,此时债权具备一定物权化特征。
综上,解除预售合同形成的权利本质仍属一般债权,但其实现受合同约定、履行阶段及法律规定等多重因素影响,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优先性或特殊保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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