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同诈骗金额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综合认定。以下从金额认定标准、计算方式、影响因素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金额认定的法律标准
1. 刑事立案门槛
- 个人诈骗: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予以立案。
- 单位诈骗: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才予立案。
(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 量刑梯度
- 数额较大(2万-5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50万-20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2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金额计算的核心规则
1. 直接损失原则
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财物价值为准,包括合同定金、预付款、货物价款等直接经济损失。若涉及货物,按市场价或鉴定价折算。
2. 间接损失的排除
合同预期利益、违约金等间接损失通常不计入诈骗金额,但可能作为量刑参考。
3. 连续诈骗的累加
多次实施合同诈骗且未被处理的,累计计算诈骗数额。单次未达立案标准但累计达2万元以上的,仍可追责。
4. 未遂部分的影响
已着手实施诈骗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部分,若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即50万/200万元以上),可定罪处罚,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1. 共同犯罪的金额划分
按全部诈骗金额担责;从犯仅对参与部分担责,但需结合具体作用认定。
2. 部分归还的处理
案发前退还的金额可扣除,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仍计入总金额。退还行为可能影响量刑。
3. 涉众型诈骗的认定
如以集资、加盟为名的合同诈骗,按实际骗取的全部资金计算,不扣除"返利""分红"等套路性支出。
4. 跨地区案件的管辖规则
江苏地区案件金额认定以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如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金额争议的解决
被告人或辩护人对金额提出异议时,法院需结合书证(合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被害人陈述等综合判定,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
2. 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关键看主观故意:合同诈骗需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仅涉及履约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江苏高院在相关判例中强调,合同诈骗金额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实质危害性"原则,避免机械套用数字标准。例如,在(2020)苏刑终XX号判决中,法院将骗取的货物按案发时市场跌价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而非合同账面金额,体现了对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关注。
办理此类案件时,建议重点收集行为人履约能力、钱款去向、逃避责任等证据链,以佐证非法占有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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