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否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需从法律性质角度进行分析。以下是专业解答: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特征为:
1. 单务性:仅赠与人负有给付义务,受赠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2. 无偿性:不要求受赠人支付对价
3.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除特殊情形)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赠与合同在成立时即产生特定债权债务关系:
| 权利义务主体 | 主要内容 | 法律依据 |
|---|---|---|
| 赠与人 | 1. 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2. 瑕疵告知义务 3. 特殊情形撤销权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六百六十二条 |
| 受赠人 | 1. 请求交付的权利 2. 法定撤销权(侵害赠与人权益时)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
三、与典型债权债务的差异
虽然赠与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与典型双务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 义务单向性:受赠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
• 履行约束力: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 责任范围限制:通常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四、特殊类型赠与的债权效力
以下两类赠与具有强制执行力,构成完整债权债务关系:
| 类型 | 特征 | 撤销限制 |
|---|---|---|
| 公益赠与 | 用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 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
| 公证赠与 | 经公证机关公证 | 不得无故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
结论:赠与合同成立后即产生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因合同的无偿性和单务性特征,其债权效力与典型债务关系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义务的单向性和可撤销性方面。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