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包括合同解除权,需结合债权性质、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结论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范围与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45-550条,债权转让以可转让性为前提,且转让范围通常限于主债权及其从权利(如担保权、利息请求权等)。但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性质与依附性需特别分析:
| 债权转让内容 | 是否包含合同解除权 | 法律依据或说明 |
|---|---|---|
| 主债权(如金钱债权) | √ | 《民法典》第547条明确主债权可转让 |
| 从权利(担保权等) | √ | 《民法典》第547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
| 合同解除权 | ×(原则上不含) | 属于形成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或需合同约定 |
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与认定
1. 形成权属性:合同解除权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更法律关系的权利(《民法典》第562-563条),其行使主体通常为原合同当事人。
2. 人身专属性:解除权是否随债权转让,取决于其是否与原债权人身份紧密相关。例如:
• 若解除权基于对原债权人的特殊信任(如委托合同),不可随转让;
• 若仅为财产性权利(如买卖合同中违约解除权),可通过约定转让。
三、司法实践与扩展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民终xxx号判决中明确:债权受让人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权,除非:
1.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解除权可随债权转让;
2. 解除权被认定为从权利且具有财产属性(如房屋买卖中解除权与违约金请求权挂钩)。
四、实务建议
• 若需转让解除权,应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 债务人可援引《民法典》第548条,以解除权未转让为由抗辩受让人主张;
• 涉及专属性权利的转让,建议通过合同更新(而非单纯转让)实现。
结语
债权转让原则上不包括合同解除权,但其可转让性可通过约定实现。实务中需区分权利性质,并严格遵守《民法典》第545条关于不可转让情形的规定(如依性质、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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