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明确第一债权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需通过严谨的条款设计和法律要件。以下是专业操作要点:

1. 主体身份条款
明确标注债权人全称、证件信息(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并注明“本合同项下第一债权人”。
2. 担保物权条款
若存在抵押/质押担保,需明确约定:
• “债务人将【担保物名称】抵押/质押给第一债权人,并办理登记手续”
• “当债务违约时,第一债权人对担保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清偿顺序条款
约定多债权人时的优先规则,例如: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现后,首先清偿第一债权人,剩余部分按其他债权人约定比例分配”
• 物权登记公示:动产抵押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需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403条、414条)
• 禁止流押条款:避免直接约定“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条)
• 债权文书公证:可通过公证债权文书获得强制执行力,强化第一债权人地位
| 担保类型 | 优先权顺序 | 法律依据 |
|---|---|---|
| 已登记抵押权 | 按登记时间先后 | 《民法典》第414条 |
| 质押权 | 交付/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第429条 |
| 建设工程款 | 优于抵押权 | 《民法典》第807条 |
| 未登记抵押权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403条 |
1. 尽职调查:签约前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先顺位担保
2. 担保物价值监控:要求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并设置警戒线
3. 交叉违约条款:约定“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的违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4. 法律适用选择:涉外合同需明确约定准据法及争议解决地
扩展说明:在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交易中,可通过《债权人协议》单独约定优先债权人权益,并设置“不可撤销的授权支付机制”,进一步保障第一债权人利益。涉及企业破产时,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优先受偿”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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