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通常被视为普通债权。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交易,其产生的债权与众多其他类型的债权一样,具有平等受偿的地位。不过,具体情形可能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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