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问题,其认定需结合共同犯罪的结构特征与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进行综合分析。依据中国《刑法》第24条、第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将共同犯罪的中止核心规则总结如下:

(一)基本要求
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需同时满足:
1. 自动性:主观主动停止犯罪
2. 有效性:客观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3. 全面性:消除自身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进作用
(二)不同类型共犯的特殊要求
| 共犯类型 | 中止要件 |
|---|---|
| 实行犯 | 停止自身实行行为 + 有效阻止犯罪结果 |
| 帮助犯 | 撤回帮助 + 消除帮助行为的影响 |
| 教唆犯 | 撤回教唆 + 阻止实行犯继续犯罪 |
| 情形 | 责任认定 | 法律依据 |
|---|---|---|
| 部分共犯有效中止 | 中止者免除处罚 其他共犯承担既遂/未遂责任 |
《刑法》第24条 |
| 中止行为未阻止结果 | 不成立中止 按既遂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 |
(一)脱离共犯关系
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撤出犯罪,且消除行为影响的,可认定犯罪中止。如抢劫案中帮助犯取回提供的工具并报警。
(二)意思联络中断
共同故意消失后,部分行为人单独中止的,仍需实际阻止犯罪结果方成立中止。
注:司法实践要求共同犯罪的中止需达到「切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即要求中止行为必须实质性削弱自身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关联。例如贪污共犯不仅需退出分赃,还应追回已侵吞款项才可能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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