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标志着犯罪行为的完成。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定构成要件的完全实现,是犯罪的标准形态。以下是其具体特征及相关扩展内容:

一、犯罪既遂的核心特征
1. 构成要件的齐备性: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客观、主观及结果要件的规定。例如,故意罪既遂需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2. 行为完成性:根据犯罪类型不同,既遂标准存在差异: - 结果犯(如故意伤害罪)以特定实害结果为标志; - 行为犯(如罪)以法定行为完成为标准; - 危险犯(如放火罪)以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要件。
3. 终局性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既遂具有终局法律效力,是量刑的基准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类型
| 类型 | 既遂标准 | 典型罪名 |
|---|---|---|
| 结果犯 | 发生法定实害结果 | 故意罪、盗窃罪 |
| 行为犯 | 完成法定行为过程 | 伪证罪、重婚罪 |
| 危险犯 | 产生法定危险状态 | 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
| 举动犯 | 一着手即构成既遂 | 参加恐怖组织罪 |
三、既遂形态的法律意义
1. 刑事责任确认:既遂是追究完全刑事责任的基准形态,我国《刑法》第23条明确规定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司法实践标准: - 结果犯以结果发生为既遂节点(如盗窃罪以财物脱离控制为标准); - 危险犯以危险状态出现即成立既遂(如破坏交通设施致足以倾覆列车)。
四、争议焦点例析
对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存在理论分歧: - 控制说(行为人实际支配财物) - 失控说(被害人丧失控制权) - 转移说(财物空间位置改变)
五、扩展关联概念
与犯罪既遂密切关联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 - 未遂(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 - 中止(自动放弃犯罪) - 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注意: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既遂与未遂,特别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的发生必须以基本犯罪既遂为前提。例如抢劫致人死亡,必须先成立抢劫罪既遂方可认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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