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是一种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合同关系,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债权人(权利人)、债务人(义务人)和担保人。其核心是通过担保物权或保证责任,降低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以下是担保债权的主要合同形式及相关扩展内容:
1. 抵押合同
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特定财产(如房产、车辆)作为抵押物,但不转移占有权。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变卖所得。需注意,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才生效,动产抵押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2. 质押合同
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质押人需将质物(如存单、股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例如,应收账款质押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保证合同
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分为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追索保证人)。《民法典》规定,未明确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
4. 留置合同
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权已到期时,可留置该财产(如维修厂扣留未付修理费的车辆)。无需事先约定,但需符合“同一法律关系”条件。
扩展知识: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可约定排除部分项目。
流质条款无效:直接约定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
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时,债权人可选择任一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之间可约定分担比例。
反担保: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以规避自身风险。
担保债权合同需书面订立,明确担保方式、范围、期限等要素,并注意登记或公示要求,否则可能影响法律效力。实践中,担保物估值、债务人偿债能力及担保人资信的审查是关键风险控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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