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裁判长:
我是被告方代表律师,我代表我公司就本案中的秸秆打捆合同纠纷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基本事实
1、原告方在2019年2月1日与被告方签订了一份秸秆打捆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方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秸秆完成打捆,并将打捆的秸秆交付给原告方。
2、原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费用,但是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打捆的秸秆交付给原告方。于是原告方只能委托第三方收购公司将秸秆购买,导致原告方经济损失。
3、被告方未能完成秸秆打捆的原因是由于秸秆质量较差,使得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超过了预计的时间和成本。但是被告方未能及时向原告方沟通,以及未能协商解决问题。
二、争议焦点
1、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秸秆打捆的合同义务。
2、被告方是否应当承担由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秸秆打捆导致原告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
1、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
2、根据本案中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秸秆打捆,并将打捆后的秸秆交付给原告方,但是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方经济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其义务,应当先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4、根据本案中被告方拖延打捆的原因是秸秆质量较差的情况,但是被告方未能及时与原告方沟通,未能协商解决问题,这表明被告方并未诚实守信,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未能维护合同的完整。
5、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方应当承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秸秆打捆导致原告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四、诉讼请求
1、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方应当承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秸秆打捆导致原告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2、因此,本案中,原告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由于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秸秆打捆导致的经济损失30000元。
以上是被告方的陈述和诉讼请求,敬请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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