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确实属于债权行为,其法律性质及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债权行为的核心特征
债权行为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意,本质上是双方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赠与人负有给付标的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
2. 与物权行为的区分
在德国法系“区分原则”下,赠予合同作为债权行为仅产生请求权效力,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例如,赠与人订立合同后未交付标的物,受赠人仅能主张债权请求权,而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物权变动需通过交付或登记另行完成(即物权行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赠予合同为“合同”,体现其债权契约属性。
3. 单务性与无偿性
赠予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仅赠与人负担义务(交付财产),受赠人无需对价给付,这与买卖等双务合同不同。但无偿性不影响其债权行为性质,因双方合意仍形成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附义务赠予(如“赠予房屋但需赡养赠与人”)仍属于债权行为,只是义务附款构成合同特殊条款。
4. 诺成性与实践性的争议
传统民法将赠予定性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区分了普通赠予(诺成性)与特殊赠予(如道德性质赠予的可撤销性)。诺成性进一步强化了其债权属性:双方合意达成即成立,不以交付为必要。
5. 撤销权的特殊性
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体现了无偿行为的特殊规则,但这些撤销权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债权合同,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债权性质。
扩展知识:
赠予合同与遗赠的区别:遗赠是单方死因行为,受遗嘱法调整;赠予是双方生前行为,属合同债权。
赠予在税务中的特殊处理:如无偿性可能触发赠与税(我国目前未开征,但需注意跨境赠予的税务合规问题)。
综上,赠予合同符合债权行为的全部要件,其权利义务关系、合意约束力及法律救济途径均以债权为基础。但因其无偿性,法律对其效力和履行设置了特殊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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