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遗嘱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精神失常或受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立遗嘱。
2. 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有明确意愿的情况下自愿立出来的,不能是被胁迫或欺诈的结果。
3. 遗嘱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可以手写、打印或打字,必须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在一些地区,还需要遗嘱的见证人签字作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4. 遗嘱必须清晰明了,包括表达遗嘱人对财产的分配意愿,以及受益人的明确身份和份额等信息。如果遗嘱存在模棱两可或矛盾之处,可能会导致遗嘱的无效。
总的来说,遗嘱有效成立需要保证遗嘱人是自愿、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遗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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