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订立遗嘱的程序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1. 确定遗嘱形式
遗嘱分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公证遗嘱:需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员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效力最高。
2. 确认遗嘱内容有效性
-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3. 选取见证人(非自书和公证遗嘱)
- 见证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 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部分无效。
- 胎儿亦可保留继承份额,出生为死胎时该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5.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 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程序变更。
- 若存在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6. 遗嘱执行与保管
- 可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遗产分配。
- 建议将遗嘱交由公证处或专业机构保管,避免遗失或篡改。
7. 特殊情况处理
- 涉及境外财产需符合财产所在地法律。
- 电子证据(如录音录像遗嘱)需保存原始载体,必要时可做司法鉴定。
8. 法律风险提示
-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危急情况解除后需另立其他形式遗嘱。
- 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遗嘱的效力可能涉及诉讼程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以确保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遗嘱有详细规定,订立时需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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