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探视权部分应该详细说明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视安排、权利和责任。下面是一个示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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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第一条 控制权
一、离婚双方就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达成以下协议:
1.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共同育有的孩子,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为[子女姓名]的[男/女]孩子(以下简称“子女”)。
2. 双方保证尊重子女的人格和权利,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
第二条 探视安排
一、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享有与子女的探视权。
1. 探视时间:父母双方自行商议并达成一致,每周至少安排一次探视时间。
2. 探视地点:探视地点为[具体地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探视。
3. 探视期限:每次探视的期限为[具体时间],探视期间父母双方应合理安排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第三条 特殊情况的调整
一、如果因特殊原因(如工作调动、假期等)需要调整探视时间或地点,应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条 假期探视
一、在寒暑假期间,父母双方应根据双方的工作和生活安排,合理安排子女的探视时间,并尽量确保子女与双方父母的交流和相处。
第五条 探视期间的责任
一、探视期间,父母双方应尽量保证子女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对子女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或伤害。
2. 在探视期间,父母双方应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共同教育子女,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离婚双方同意在子女的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上保持沟通和协商,并共同为子女的健康和成长负责。
2. 如果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有任何争议或困难,双方应积极寻求调解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生效与解释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解释和调整。
签订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父亲):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母亲):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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