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被告(被告姓名)因不服原告(原告姓名)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不属实
(一)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属证据不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根据。被告认为,夫妻之间存在矛盾和分歧并不意味着必须离婚,双方通过沟通和努力仍可修复婚姻关系,因此,缺乏必要依据的原告离婚请求应予驳回。
(二)原告未尽到维护婚姻关系的责任:作为婚姻的一方,原告应积极维护婚姻关系,寻求解决矛盾的途径。然而,原告在面对夫妻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时,未尽到积极沟通和解决问题的义务,反而选择了提出离婚请求,这种行为不符合夫妻关系维护的原则。
二、维持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
(一)被告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被告对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分歧持乐观态度,愿意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修复婚姻关系,重建夫妻感情。被告坚信,只要双方相互包容、理解和支持,婚姻关系一定能够重回和谐状态。
(二)维持婚姻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有利:夫妻间的矛盾和分歧不应成为离婚的唯一选择,维持婚姻对保障家庭稳定、子女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被告认为,离婚会给双方以及子女带来较大的伤害和影响,因此,维持婚姻关系是更为理性和负责的选择。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请求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维持本案婚姻关系。
特此请求。
被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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