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份抚养权诉讼书范文,供您参考:
抚养权诉讼书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案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婚姻经历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6月15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叫张小明,出生于2012年3月1日。双方于2022年5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离婚时子女张小明尚未成年,抚养权纠纷未能协商一致。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共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无法达成抚养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不能达成抚养未成年子女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生活环境和工作状况、子女的意愿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判决由一方或者双方共同行使抚养权。"
三、本案具体分析
1. 原告张三系子女张小明的生父,具有较强的抚养能力。张三目前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可以为子女提供完善的教育条件。张小明也希望由张三抚养。
2. 被告李四虽然也有抚养意愿,但其工作不太稳定,生活环境一般,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且李四平时不太关心子女,缺乏必要的育儿经验。
综上所述,原告张三作为子女张小明的生父,具有较强的抚养能力和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子女也愿意由其抚养,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将未成年子女张小明的抚养权归属于原告张三。
请求如下:
一、判决将未成年子女张小明的抚养权归属于原告张三。
二、以上诉请求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法院
原告:张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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