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附加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科罚:指在主刑的基础上加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2. 没收财产:指对犯罪所得或非法财产进行没收;
3. 撤销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与资产有关的权利;
4. 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出境、居住、就业等;
5. 限制行为:如禁止从事某些活动或者限制特定行为的自由;
6. 宣告民事责任: 在刑事判决中宣告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附加形式的实施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使犯罪行为者在受到刑事制裁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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