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原告:公诉机关
被告:XXX
因XXXX案件,经XXX法院审理查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XXXXX地点,实施了遗弃父母的行为。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XXX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父母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犯遗弃父母罪,判处X年X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X年。
二、被告XXX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XXX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应当积极改正错误,服从狱务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劳动,遵守监狱规章制度。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在XX日内上诉。
审判长:XXXXXX
审判员:XXXXXX
书记员: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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