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十年代,中国主要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 严重的破坏国家机关、单位秩序、制造爆炸、投毒等恐怖犯罪行为;
2.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传授和传播宣扬邪教组织的罪行;
3. 极为严重的、贩卖、非法持有、制造、销支和弹药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 严重妨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从事间谍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非法放射性物质、危险物质、制造、贩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死刑是一种极端惩罚措施,在执行前经过法定程序和刑事司法审判机关的正式批准确认。每个国家根据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惩罚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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