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定罪量刑、赃款赃物追缴等多个环节。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规则、计算方法及扩展要点四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等司法解释细化了操作标准。
二、认定规则与计算方法
1. 直接所得原则:以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或利益计算,如受贿金额、非法经营销售收入等。
2. 市场价值标准:当违法所得为物品时,按犯罪行为发生时市场中间价计算;灭失或无法追缴的,可参考鉴定意见。
3. 扣除限缩原则:犯罪成本(如制假原料成本)原则上不予扣除,但部分罪名(如非法经营罪)存在特殊规定。
4. 孳息与收益合并计算:违法所得产生的利息、投资增益等需一并追缴(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3条)。
三、司法实践常见类型认定表
| 犯罪类型 | 认定要点 | 示例 |
|---|---|---|
| 贪污贿赂罪 | 以实际收受财物金额计算,含物品折价 | 收受房产按交易时市场价认定 |
| 金融犯罪 | 以非法募资总额计算,不扣除返利 | 集资诈骗罪以募集本金为基准 |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金额认定 | 假冒商标商品已售出部分金额 |
| 非法经营罪 | 可扣除必要税费(见法释〔1998〕4号) | 无证经营药品案扣除进货成本 |
四、扩展要点解析
1. 共同犯罪认定:按各行为人实际分得数额认定,未分配时按总额连带追缴(法释〔2014〕10号第6条)。
2. 转化形态处理:违法所得投资形成的财产(如股权、房产)需进行价值折算,必要时采取拍卖变现。
3. 证明标准: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允许采用会计鉴定、资金流水推定等证明方式。
4. 与相关概念区分:
- 犯罪所得≠赃物:犯罪所得侧重经济利益,赃物指具体涉案物品
- 违法所得≠获利数额:前者包含全部非法收入,后者扣除成本(仅特定罪名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191条“自洗钱”犯罪后,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更强调穿透性审查,要求查清资金多层流转后的最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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