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虽以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为核心,但也通过实体性规范明确了公民、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权利。以下从权利主体角度分类说明:

| 权利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
| 控告权 |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犯罪 | 《刑法》第98条 |
| 赔偿请求权 | 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民事赔偿 | 《刑法》第36条 |
| 诉讼参与权 | 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发表意见 | 《刑法》关联程序法规定 |
| 权利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
| 辩护权 | 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 《刑法》关联《刑事诉讼法》第34条 |
| 申诉权 | 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 《刑法》第265条(申诉不影响执行) |
| 免受酷刑权 | 禁止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 | 《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
| 权利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
| 正当权 | 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 《刑法》第20条 |
| 紧急避险权 | 避免危险损害第三方利益 | 《刑法》第21条 |
| 举报权 | 揭发犯罪行为 | 《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的反向保障) |
减刑与假释权(《刑法》第78-86条)虽属程序性权利,但通过实体法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通过改造表现获得刑罚变更,本质是对悔改自新权利的制度保障。
需注意:刑法中的权利实现需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最终确认,部分权利(如辩护权)需结合《刑事诉讼法》行使。刑法条款通过设立禁止性规范(如刑讯逼供罪)实现对权利的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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