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精神障碍者的法定称谓为“精神病人”,并根据其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进行具体区分。相关法律条款及扩展内容如下:

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18条规定:
扩展关联内容:
1. 刑事责任能力分类(刑法学理标准):
| 分类 | 刑事责任能力 | 法律后果 |
|---|---|---|
| 完全无责任能力 | 因精神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 不负刑事责任 |
| 限制责任能力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 负刑责但可从轻/减轻 |
| 完全责任能力 |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 负完全刑事责任 |
| 例外情形 | 病理性醉酒导致突发精神障碍 | 参照无责任能力处理 |
2. 法定认定程序:
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出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书》。鉴定标准需同时满足医学要件(符合ICD诊断标准)和法学要件(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3. 法律处置措施:
注意要点:
法律术语中“精神病人”泛指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含癫痫性精神障碍、痴呆等),但不包含非精神病性障碍(如神经症、人格障碍),后者通常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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