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处死刑罪名繁多,包括谋反、大逆、谋叛等危害皇权和国家安全的罪名,以及、放火、抢劫等重大犯罪。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罪名如私通外蕃、盗陵盗宝等。这些罪名在清代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也极为严格。清朝对于刑罚的体系和制度有完备的建构,其中死刑判决极其慎重,多程序审核,反映了当时社会法制观念及统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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