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公诉单位: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Y某、Z某
案号:xxx
审理经过:
被告人X某、Y某、Z某因涉嫌共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侦查,并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立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审讯和辩护,审查了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X某、Y某、Z某共同犯有盗窃罪的事实。经证人证言和物证证据证实,被告人X某、Y某、Z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晚上,趁某商店营业间隙,共同进入商店内盗窃货物。经商店监控录像、现场勘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X某、Y某、Z某所盗窃货物价值共计xxx元。被告人四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被告人X某、Y某、Z某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Y某、Z某共同犯罪,盗窃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严厉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某、Y某、Z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X某、Y某、Z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xxx年、xxx年、xxx年,并处罚金xxx元。
二、对被告人X某、Y某、Z某所盗窃的货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三、被告人X某、Y某、Z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有悔过表现,可适用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等制度。
被告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上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公诉单位提起公诉的共同犯罪人判决书,判决书主要根据案情及证据调查来判定案件,内容逻辑清晰,是一件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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