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因此,拘役本身不会构成的前提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 拘役的性质
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因其刑期短、强度轻,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前后罪均仅判处拘役的,不构成。
2. 的法定要件
- 前罪要求: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 后罪要求:再犯之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后罪仅判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即使前罪为有期徒刑,也不成立。
- 时间间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超过5年不构成。
3. 特别的例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同类罪行的,不受刑种(拘役亦可)和5年间隔限制。但普通犯罪不适用此规则。
4. 其他关联规定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或发现漏罪的,不构成,但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撤销假释并数罪共罚,但考验期满后再犯罪可能构成(需符合刑种和时间条件)。
5. 司法实践意义
若前罪被判拘役,后罪即使严重(如有期徒刑),因不符合刑种要求,仅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但若符合“再犯”等特殊规定,可能从重处罚。
需注意,与再犯(泛指重复犯罪)不同,后者无刑种和时间限制,但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拘役虽不触发,但多次犯罪可能反映主观恶性,影响量刑或适用“前科劣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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