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贿赂罪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国家机关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中涉及经济利益犯罪的一种。
刑法贿赂罪规定有以下几条款:
第一条:对单位行贿的罪
第一条规定不仅适用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也包括对涉及国家、集体或个人切身利益的其他人员行贿的情形。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直接行贿和间接行贿,也就是作为单位代表直接行贿或通过中间人或公司行贿。
第二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条规定指的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包括向公检法、税务、交警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主体为行贿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决条件为工作人员身份关系。
第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三条规定是指向与国家机关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员行贿所犯下的罪行,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职业人员。这些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在其工作过程中承担了特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四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利用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职务、地位或者其他影响,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收受贿赂的行为。与第二条的行贿罪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有实际的工作人员身份,而是利用某些职务或社会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对公职人员索贿罪
第五条规定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索取财物、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与第二条中的行贿罪相对应,是公职人员索取贿赂的罪行。
第六条:单位行贿罪
第六条规定是指单位的代表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贿的行为,即单位行贿罪。与第一条中的对单位行贿罪相对应。
除以上规定外,刑法还规定了行贿罪的数罪并罚原则,如果同时涉及到多种行贿罪行,将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同时,刑法规定行贿的构成要件、数额标准,以及行贿的种类、情节等概念,以便对行贿罪进行具体量化分析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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