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数罪并罚计算是刑法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主要取决于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以及漏罪的发现时间。

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法规,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漏罪),将面临数罪并罚。
以下是假释的数罪并罚计算规则:
| 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理方式 | 计算方法 |
|---|---|---|---|
|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故意犯罪) | 《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 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先减后并:先将前罪剩余刑期(假释考验期未执行部分)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刑期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过失犯罪) | 《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是否撤销假释由法院裁定。如撤销,则按上述“先减后并”原则并罚。 | 同故意犯罪,但法院可能综合考虑情节决定是否撤销假释。 |
|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 | 《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 | 撤销假释,对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先并后减:先将前罪刑期与漏罪刑期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或二十五年),然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刑期(包括假释前已服刑期)。 |
需要注意的是,假释撤销后,数罪并罚后的刑期可能超过原假释考验期,且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刑期。此外,对于无期徒刑假释犯,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时,通常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扩展内容:假释的数罪并罚体现了刑法对犯罪人改造效果的评估。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尤其是故意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仍未消除,因此法律采取“先减后并”原则,可能导致实际执行刑期更长。而漏罪因是既往犯罪,处理上采用“先并后减”,相对温和。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公正判决。
总之,假释的数罪并罚计算严格遵循刑法规定,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犯罪人应珍惜假释机会,遵守法律,避免再次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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