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人民警察、民警、边防部队、国家安全机关等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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