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所规定的罪名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指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其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一旦被破坏,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里的“破坏”不限于物理上的毁损,也包括使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行使功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破坏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即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不要求已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
在主观方面,本罪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工具,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此罪名的构成要件,以下是其关键要素的总结:
| 要素类别 | 具体内容 |
|---|---|
| 罪名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 刑法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犯罪客体 | 交通运输安全 |
| 犯罪对象 |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
| 客观方面 | 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 危险程度 | 足以发生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若造成严重后果,则适用更重的刑罚规定) |
| 主观方面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 刑罚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外,若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不再适用本条,而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实践中,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将其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区分开来。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交通工具上的零部件,或者毁坏交通工具的局部,但不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数额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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