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罪名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罪行类别所划分的。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70多种罪名。根据不同情况,刑法中的罪名可以分为取消罪名和减轻刑罚的罪名。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下取消刑法中的罪名。
取消刑法中的罪名主要分为两种:废止罪名和暂停适用罪名。废止罪名是指取消该罪名的使用,即废止该罪名的定罪和处罚。而暂停适用罪名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该罪名暂停适用,但并不意味着永久取消该罪名的使用。
以下是一些已经取消的刑法中的罪名:
1. 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止了罪名。
2. 处理赃款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取消了处理赃款罪名。
3. 私设监狱、拘留所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废止了此罪名的使用。
4. 诈骗罪中特定情节下的追赃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诈骗罪中特定情节下的追赃罪名。
5. 贪污罪中特定情节下的非法经营罪: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贪污罪中特定情节下的非法经营罪名。
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特定情节下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特定情节下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罪名的取消并不代表相应行为不再违法。在罪名取消之后,如果相应的行为仍然涉嫌犯罪,公安、检察院、法院仍然可以按照犯罪行为的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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