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29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扬言可能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量刑需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判定:
1. 基本量刑:
扬言杀害他人,若情节恶劣(如多次威胁、通过公共媒介传播、造成被害人严重心理恐慌等),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至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
若威胁行为具有公开性、随意性,扰乱社会秩序(如网络公开扬言、针对不特定对象),可能依《刑法》第293条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引发群体恐慌、破坏社会秩序等),可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3. 从重处罚因素:
- 威胁对象为未成年人、司法人员或特定职业群体(如医护人员、教师)。
- 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进行威胁。
- 有预谋或实际实施部分预备行为(如购买凶器、踩点)。
4. 与故意罪的关系:
若扬言后进一步实施实质性准备行为(如编写袭击计划、购买凶器),可能转化为故意罪的预备犯,按《刑法》第232条未遂情节从轻处罚,但最高仍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5. 司法解释补充: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借助信息网络传播威胁(如微信群、微博),点击量达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即视为“情节恶劣”。
注:具体判决需结合行为人动机、是否悔改、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可能因个案差异调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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