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规定:对作为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证据的查封、冻结、扣押以及有关犯罪财物的处理、返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书面裁定。对于犯罪证据、犯罪财物的处理、返还,由有关机关检查确认,书面裁定。对中止或撤销查封、冻结、扣押的犯罪财物,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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