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辩护要点,可从以下多角度展开论证:
一、主观要件不具备
1. 不明知他人实施犯罪
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若当事人仅提供技术服务(如服务器租赁、网站维护)但未察觉具体犯罪行为,可援引《刑法》第287条之二中"明知"的限定性解释,结合司法解释对"明知"推定情形的排除(如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是否存在逃避监管行为等)。
2. 无犯罪故意
通过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条款)证明行为人仅基于正常商业合作提供帮助,无共同犯罪故意。例如,技术外包公司按标准流程提供服务,未参与客户业务内容审核。
二、客观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1. 帮助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
若技术支持行为与犯罪结果关联性弱(如仅提供基础网络接入服务),或违法所得微薄(如涉案金额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 技术中立性原则
引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如美国案判例精神),论证所提供的工具或服务具有合法用途(如爬虫软件用于数据分析),行为人无法预见被用于犯罪。
三、证据链条缺陷
1. 电子证据合法性存疑
挑战勘验笔录、数据提取记录的规范性,如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未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操作等程序违法,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主张排除非法证据。
2. 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指控方需证明帮助行为直接促成犯罪实施。若存在多环节介入因素(如犯罪团伙另购工具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可主张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量刑情节辩护
1. 从犯地位认定
根据《刑法》第27条,主张行为人仅起次要作用(如按指令完成单一技术环节),或获例极低,争取减轻处罚。
2. 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
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宽处理条件。
五、其他辩护路径
管辖异议: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是否与受理法院辖区存在关联,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管辖权滥用。
罪名竞合:如同时涉嫌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通过法律适用争议争取较轻罪名认定。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切割:若系单位行为,依《刑法》第31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避免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扩展知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1. "明知"的推定界限
2022年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强调,不能仅因行为人未履行形式审核义务即认定"明知",需综合其认知能力、从业经历等主观因素判断。
2. 中立业务行为的出罪空间
部分判例(如(2020)沪01刑终XXX号)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等"通道型"服务给予一定容错空间,只要未主动参与犯罪方案设计即不构罪。
辩护策略需结合个案证据精细化构建,尤其注意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技术无罪"与"科技向善"的司法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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