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
1. 犯罪后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真诚悔罪表现的。
2. 因病、老、残等特殊情况未能支付罚金或执行劳动的。
3.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期内的违法行为不构成。
4. 被判处管制或者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的人,在刑期内又有新的违法行为的。
5. 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有新的违法行为的。
以上情况都不会被认定为,因为这些情况涉及的人员属于特殊群体,或者是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的违法行为,不应该简单地将其视为处理。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有特殊需求人员的关照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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