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假释的适用需符合特定条件,同时存在明确的不适用情形。

假释不适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情形 | 具体描述 |
|---|---|
| 死刑犯罪分子 |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虽可减刑,但不得假释;死刑立即执行的犯人因刑罚性质特殊,也不适用假释制度。 |
|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适用假释。 | |
| 严重暴力犯罪 | 因故意、、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
| 附加刑单独适用者 |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仅适用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因主刑已不存在,不适用假释。 |
| 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不足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才符合假释条件。 |
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也可能被撤销假释。对于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被判处刑罚的特殊犯罪类型,其假释程序可能更为严格或存在其他限制。
综上,假释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评估,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其不适用范围既包含刑罚性质本身(如死刑),也涉及犯罪类型和刑期条件,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