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死刑执行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若出现死刑判决已核准但未执行的情况,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法定事由及处理方式:

| 情形分类 | 法律依据 | 处理程序 |
|---|---|---|
| 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 |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停止执行命令,由合议庭重新审查 |
| 被执行人怀孕 | 《刑法》第49条 | 改判无期徒刑 |
| 被执行人严重疾病无法执行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7条 | 中止执行直至病情稳定,期间可申请减刑 |
| 最高法认定判决确有错误 |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 |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1. 临场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发现法定停止情形时有权建议暂停执行。
2. 七日执行期: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命令起7日内必须完成,超期需重新核准。
3. 决与注射并轨:执行方式变更需经省级法院批准,设备故障等情况可延期执行。
| 年度 | 死刑核准率 | 执行中止率 | 主要中止原因占比 |
|---|---|---|---|
| 2018 | 86.7% | 2.3% | 新证据(61%)/疾病(29%) |
| 2022 | 91.2% | 1.8% | 疾病(53%)/法律适用争议(37%) |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我国虽未批准该公约,但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
- 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 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 设置执行前家属会见权保障程序
注:所有执行中止案件均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备案,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严肃性。实践中超98%的中止案件在6个月内作出最终司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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