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共有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对著作权权利的保护、著作权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著作权收益分配、著作权的继承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四条所定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公众传播权包括有线传播权和网络传播权。
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称的表演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表演权和音乐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第五条 中国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活动,适用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中国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著作权人根据本法享有的著作权。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实施提供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版权行政部门是国家版权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派出机构。
第十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邮箱邮局的版权事务。
第十一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维护系统的版权保护和对社会的版权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版权行政部门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应当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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