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具有较高的审美、艺术价值或较高的建筑技术及科学价值;
二、已经落成并可以实现使用目的,包括正在建造、改建、扩建、拆除过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拆、扩张后成为的建筑和其他工程设施。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具有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一、署名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建筑作品署名,或者决定不署名。
二、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建筑作品公开发表。
三、修改权:权利人有权对其建筑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保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权利人的建筑作品,包括未经许可就擅自复制、发布等方式使用其建筑作品。
五、获得报酬的权利:正常情况下,建筑总承包商或建筑总设计师应该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继承权: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在其著作权人逝世后由继承人继承。
总之,建筑作品是一种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品种,其著作权涉及到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继承权等多个方面,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尊重和保护,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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