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指的是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制成另一种形式或者多份拷贝的行为。这包括物理复制和数字复制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首次向公众提供的权利。
2.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制成另一种形式或者多份拷贝的权利。
3. distribution权,即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散发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4. 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
5. 展览权,即有关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展览权。
6. 表演权,即许可他人以现场或者任何技术手段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7. 放映权,即通过电影放映、电视等方式公开放映作品的权利。
8. 广播权,即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广播或者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等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9.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10.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他许多相关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给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损害其精神利益。因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同时,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指的是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制成另一种形式或制作多份拷贝的行为,这是作品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之一。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会构成侵犯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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