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且需属于人类智力创造范畴。

一、作品的法定类型(《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
| 作品类型 | 具体形式举例 | 保护要点 |
|---|---|---|
| 文字作品 | 小说、论文、脚本 | 表达形式而非思想内容 |
| 口述作品 | 即兴演讲、授课 | 未固定于物质载体亦可保护 |
| 音乐、戏剧等艺术作品 | 歌曲、话剧剧本 | 词曲分离保护 |
| 美术、建筑作品 | 绘画、建筑设计图 | 实用艺术需具审美意义 |
| 摄影作品 | 艺术摄影 | 需体现拍摄者独创性选择 |
| 视听作品 | 电影、短视频 | 整体与组成部分双重保护 |
| 图形/模型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模型 | 禁止未经许可复制 |
| 计算机软件 | 程序代码、文档 | 需登记强化保护 |
二、作品的核心要件解析
1. 独创性要求:
- 「独」:独立创作完成(非抄袭)
- 「创」:体现作者智力判断与个性选择
*注:不要求艺术高度或新颖性(区别于专利)
2. 可复制性要求:
- 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固定(如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
- 排除纯粹思维活动或口头表达(未固定)
三、特别注意事项
不构成作品的情形:
1. 思想方法、算法、数学概念等抽象内容(《著作权法》第五条)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单纯事实消息(如新闻报道中的事件描述)
4. 历法、通用表格、公式
延伸要点:
-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完成即产生权利,无需登记(计算机软件除外)
- 邻接权保护对象(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权利)不属于作品范畴,但关联紧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需结合行业特点,如在摄影作品中,构图、光线等个性化选择是关键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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