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劳动关系时间是劳动争议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用工起止时间、连续工龄计算、经济补偿等权益判定。以下是专业鉴定方法及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 时间节点 | 认定标准 | 证据类型 | 法律依据 |
|---|---|---|---|
| 用工之日 | 实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 | 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入职登记表 | 《劳动合同法》第7条 |
| 合同签订日 | 不晚于用工之日起1个月 | 劳动合同文本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
| 终止时间 | 解除通知送达日/合同到期日/最后工作日 | 离职证明、解除协议、工资结算记录 | 《劳动合同法》第44、50条 |
1.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依据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
2. 非连续用工的计算
下列情况可合并计算工龄: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 企业分立、合并等情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 证据类型 | 时间证明效力 | 注意事项 |
|---|---|---|
| 劳动合同 | 载明起止日期 | 需与实际履行情况比对 |
| 社保缴纳记录 | 反映连续用工周期 | 补缴记录需单独说明 |
| 银行工资流水 | 证明实际用工期间 | 需包含备注工资属性 |
| 考勤记录 | 辅助确定起始日期 | 需有劳动者签字确认 |
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争议时:
1. 收集连续性的用工证据(间隔不超过1个月)
2. 对空白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保持警惕
3. 用人单位承担用工时间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注:如遇工资支付周期不固定、间歇性用工等情况,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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