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身权(精神权利)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公开方式、时间和范围。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
3. 修改权:自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书籍再版时的内容修订)。
4. 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损害作者声誉的权利。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
1.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录音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3.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特定类型作品。
4.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5.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如戏剧、音乐)或用技术手段公开播送表演。
6.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影视作品。
7. 广播权:以无线、有线或转播方式传播作品(如电台、电视台播放)。
8.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如网络小说、音乐点播)。
9. 摄制权: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或类似载体的权利(如小说改编为电影)。
10. 改编权:改变作品形式或用途,创作新作品(如小说改编为剧本)。
11.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12. 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如文集、数据库)。
其他相关权利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享有的邻接权(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许可权)。
著作权人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财产权,但人身权不可转让。
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可能存在细节差异,《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对权利类型有基础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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