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不保护对象"是指虽具有创作性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特定内容。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一、法律排除保护的客体
1. 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本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涉及国家权威性和公众知情权,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令等
2. 单纯事实消息
仅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时事新闻
不包括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二、不具备独创性的对象
1. 通用表达形式
常见成语、谚语、基本数学公式
行业通用术语、标准符号(如音乐记谱法)
2. 思想与事实
科学定理、物理定律等客观规律
历史事件、自然现象等客观事实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实用功能要素
三、其他特殊情形
1. 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
含有、暴力等违法内容的创作
经司法机关认定侵害公共利益的表达
2. 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经典作品
作者明示放弃权利声明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例如数学公式不受保护,但对公式的独创性推导过程说明可能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存在特殊性,算法思想不受保护但具体代码表达受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对象需综合考虑独创性程度、社会公益平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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