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若干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涉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缺乏显著性、与他人权利冲突等方面。以下为具体分类及法律依据:

| 类别 | 法律条款 | 具体情形 |
|---|---|---|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商标法》第十条 | 1.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2. 含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标志; 3.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 缺乏显著性 | 《商标法》第十一条 | 1.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或用途的标志; 2. 仅由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 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 与他人权利冲突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 1.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相冲突; 2. 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 |
| 不正当注册行为 | 《商标法》第十七条 | 1.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行为。 |
| 其他禁止情形 | 《商标法》第四条 | 1.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 2. 不符合商标使用意图的申请。 |
以上内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相关规定整理,商标注册需遵循合法性、显著性、独占性原则。实践中,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不违反禁止性条款,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予以公告。
扩展说明:显著性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如“苹果”作为水果类商标缺乏显著性,但作为电子产品商标具有显著性。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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