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著作权法通常被认为是《安娜法令》(Statute of Anne),其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该法于1710年由英国议会通过,并于1710年4月10日正式生效。

《安娜法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它首次将著作权从出版商的特权转变为作者的权利,确立了作者作为权利主体的核心地位。该法规定,作者享有其作品复制权的期限为14年,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算,期满后若作者仍在世可续展14年。对于该法生效前已出版的作品,统一保护21年。
该法的诞生背景是随着印刷术的普及,活动猖獗,出版商利益受损,同时作者也希望其智力劳动得到法律保护。它标志着著作权制度从封建特许出版权向现代财产权制度的转变,为后世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核心原则。
以下是《安娜法令》的一些关键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法律名称 | Statute of Anne(安娜法令) |
| 通过国家 | 英国 |
| 通过时间 | 1710年 |
| 生效时间 | 1710年4月10日 |
| 核心创新 | 将权利主体从出版商转变为作者 |
| 保护期限 | 新作品14年(可续展14年),旧作品21年 |
| 历史地位 | 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成文法 |
在《安娜法令》之前,虽然也存在一些保护特定作品或授予特权的法令(如英国1662年的《许可法》),但这些法律主要是为了审查制度服务,或仅是出版商行会的内部规章,其本质是政府控制印刷品的工具,而非真正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因此,《安娜法令》因其革命性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著作权法的开端。
其影响深远,不仅为英国后来的版权法修订奠定了基础,也直接影响了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早期著作权立法,最终促成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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